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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三章:公司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发表时间:2013/6/4 16:15: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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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进行,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备考重点,希望考生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有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亦称受信义务,一般分为两种具体义务:一是忠实义务;二是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也做相应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2.如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则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

(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业务。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又称为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善意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

1.善意

善意是对行为人诚信状态的一种心理或道德评价。这主要是一种主观的标准,主要针对的是行为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能力,需要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和认知等方面的情况。

2.注意

注意是对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的注意程度的判断。

3.合理的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商业决策的时候应该合理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1)损害赔偿。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没收所得(归入权)。

《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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