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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民商法》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五(4)

发表时间:2012/9/12 14:45: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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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讲义,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则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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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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