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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讲义第八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3/9/6 11:26: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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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综合法律知识》的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特征

1、基本保障性;2、主体特定性;3、国家强制性;4、互助互济性;5、待遇差别性;6、经济补偿性;7、社会福利性;8、非营利性。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从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共同点,即它们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而且都具有应用保险原理的大数法则,集中众多人的力量、分散风险、抵御风险的社会功能;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客观差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属性不同;(2)保障对象不同;(3)保障水平不同;(4)实施原则不同;(5)保险受益人不同;(6)保险费用负担不同;(7)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8)经营管理体制不同。

例题:与商业保险相比,社会保险具有()特点。

A.强制性

B.赔偿性

C.福利性

D.营利性

答案:AC

(三)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现状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50年代。

(四)我国社会保险的模式、结构和项目

1、社会保险的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传统型”社会保险模式。这种模式为德国首创,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单位和政府三方负担或两方负担,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管理。

(2)“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模式。这是在英国的皮古、凯恩斯和贝弗里奇经济理论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一种以国家为主的全民保险模式。

(3)“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险模式这是前苏联、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社会保险完全由国家包办,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交纳。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属于这种模式:

(4)“个人储蓄型”社会保险模式;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以个人(家庭)储蓄为主的社会保险制度。

(5)“雇主责任型”社会保险模式。其特点是雇主对其雇员的特定保险事故

负全部责任,即保险基金全部由雇主负担,许多国家的工伤保险采用此模式。

2、社会保险的结构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结构划分为:(1)国家基本保险;(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3)劳动者个人储蓄保险三个层次。

3、社会保险的项目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项目可以依法划分为五大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提示:《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丁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遗属津贴。”

(五)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当事人;社会保险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在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常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险人的主要职责有:①保险费征缴;②保险待遇给付;③保险基金管理;④日常服务;⑤不得谋利。

(2)被保险人,也称受保人,是对社会保险标的直接享有保险利益的主体,一般指已由用人单位为其投办或者已由本人投办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提示:被保险人法定权利主要包括:依法领取社会保险金、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查询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要求保险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及其他服务、监督保险人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就与本人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请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为被保险人利益向保险人投办社会保险的主体,一般指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提示:(1)《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4)受益人,是基于同被保险人的法定关系而享有一定保险利益的主体。作

为受益人的人员,一般只限于被保险人法定范围内的亲属,通常限于直系血亲和配偶、有时也包括特定条件的旁系血亲。

2、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或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般应当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具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依照社

会保险法的规定,必须是相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①被保险人。现阶段正在通过改革逐步扩大相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目标是把各种用人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在内,并在社会经济条件成熟时扩展到职工以外的劳动者。

②受益人。职工亲属可以作为受益人,包括: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等。

(2)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我国社会保险法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社会保险事故条件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①以保险事故作为划分社会保险险种的法律依据,劳动者发生不同的社会保险事故,则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

②发生的社会保险事故必须属于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范围内,超出法定保险

责任范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③某些社会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经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方能依法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例如,失业须经失业登记,伤残须经伤残等级鉴定。

提示:(1)《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社会保险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3、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

依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通常包括下列方面:

(1)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数额时,依法需要参照的工资标准通常有

三项: ①职工个人月工资; ②本单位平均工资;③社会月平均工资。

(2)工龄。在法律上,作为社会保险待遇计算依据的工龄,通常主要是指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3)缴费数额或年限。

(4)劳动者的特殊贡献。

(5)国家经济、社会政策。

(六)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1、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1)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从法定来源中筹集。归纳言之,其来源有:

①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②劳动者按本人工资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规定的数额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③政府财政的补贴;④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性收人;⑤社会保险基金所获得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2)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是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它一般包括:

①用人单位范围;②劳动者范围;④险种和待遇项目范围;④地域范围。

2、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1)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支出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定支出项目一般有: ①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支付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②按法定方法和比例提取社会保险服务费用和管理费用;③在失业保险基金中依法定标准支出再就业服务费用;④法定其他支出。

(2)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管理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建立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劳动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劳动者的就业转移而转移。在劳动者死亡时,有的险种(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供养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提示:(1)《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3)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

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②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③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二、养老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养老保险的概念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运行手段来达到其保障目的。

提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形式:(1)退休;(2)离休;(3)退职。

2、养老保险的特征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认为,养老保险具有下列方面的特征:(1)补偿性;(2)广泛性;(3)必然性;(4)互济性;(5)强制性。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现状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四个部分组成。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改革之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在试点推广之中,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

(三)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企 业职工养老保险多层次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②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退职条件。10

我国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③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

新规定实施(199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累计满15年;新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缴费年限应累计满10年以上。

提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

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

依照我国现行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容包括:第一,养老金,也称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第二,医疗待遇,退休、退职职工领取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期间,依法可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待遇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第三,死亡待遇,退休、退职职工死亡时,其家属有权依法领取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其待遇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第四,其他待遇,包括退休、退职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

提示:(1)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引入了“老人”、“中人”、“新人”三个新概念。以1998年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界,在此前已退休的职工称为“老人”;在此前参加工作、此后退休的,称为“中人”;在此后参加工作的,称为“新人”。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①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②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原来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部分(缴费工资的8%)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缴费工资的3%)共同组成,形成缴费工资的11%的规模,现在改为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规模定为8%。

③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提示: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人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医疗保险制度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一方面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另一方面也具有下列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法律特征:(1)保险目的的专一性;(2)保险风险的必然性;(3)保险保障的均等性;(4)保险待遇的福利性。

(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原则

(1)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2)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条件

(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提示:我国城镇职工在单位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依法都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内容

(1) 城镇职工参保后,依法可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补助。

提示:对于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有关部门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2)特殊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①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③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3)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人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①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②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

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四)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人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区别

(1)适用的人群不同;(2)缴费标准及来源不同;(3)待遇标准不同;(4)缴费要求不同。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政策

(1)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3)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4)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享受条件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内容

现阶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内容,主要是两项: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服务。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五)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

2、2006年1月10日,国家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

(1)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3)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4)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特征:

(1)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包括全体职工。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

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提示: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2、工伤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提示:《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是()。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B.患职业病

C.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D.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自残

答案:A

例题2:职工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A.在上班路上被违法闯红灯的机车撞伤

B.于下班后的半小时在车间内收拾机床时受伤

C.因公外出期间,因个人原因与他人互殴致伤

D.因长期工作而患职业病

答案:BD

3、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

职业病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工伤认定的程序

(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提示:(1)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5、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0

(2)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①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②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③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停止

1、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1)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

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致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待遇。①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提示: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因工死亡待遇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10

4、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1)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社会保险法》43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目前,全国各行业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为0.5%~2.0%,原则上控制在1%左右。

(2010年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职工甲,2005年1月因公外出期间遭遇地震下落不明,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2005年7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甲为工伤。现查明:甲已经离异,无子女,也无兄弟姐妹,家中只有一位老母亲,现年82岁,再无其他亲属。甲死后,其母亲成为孤寡老人。甲生前工资为2000元/月,甲所在公司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月。当地200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月,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月,当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标准为60个月。

1、从遭遇地震当月起,甲所在公司在( )内应当照发甲的工资,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工伤保险中的因公死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2、甲的母亲可以领取的抚恤金为每月( )元。

A、800

B、600

C、500

D、40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丁因工伤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甲的母亲可以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金额最高为( )。

A、120000

B、90000

C、72000

D、6000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月,按照60个月计,应当发给工亡补助金共60000元。

4、甲的母亲如果生活困难,最高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

A、60%

B、50%

C、40%

D、3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工伤亡职工所供养的亲属如果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五、失业保险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在我国又称待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在具备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的同时还具有以下方面的个体特征:

(1)保障对象有特定性;(2)保险待遇水平较低;(3)保险待遇有期限限制;(4)保险功能具有双重性。失业保险也被称为“就业保险”和“主动式保险”。(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社会成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失业者本人已经缴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例题:某国有大型企业职工甲失业在家,若甲希望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的条件包括()。

A.甲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

B.甲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C.甲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D.甲与原所在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半年

答案:ABC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1、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1)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间按照下述标准确定:失业前缴纳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缴纳保险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缴纳保险费累计达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提示: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参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和扶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5)一次性生活补助(仅限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用。

例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 )的支出。

A.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B.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C.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D.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答案:ABD

2、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提示:《社会保险法》第47条只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分为:货币给付和非货币给付。

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失业者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或者收监执行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政府就业服务部门介绍就业的。

提示:《社会保险法》第51条中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下述项目:(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如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等。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l%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生育保险制度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主要是参保职工以及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2)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

(3)生育保险的合法享受对象,无论其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

补偿。

(4)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

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

(5)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假期和产后假期。

提示: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

75天。

(6)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

例缴纳。

(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联系和区别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为参保职工以及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生育保健和孕期检测为主。正常

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假为90天,并且严

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1、生育医疗费用

(1)《社会保险法》第5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因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实行的避孕、节育手术费用,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2、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2、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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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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