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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实务重点知识辅导(12)

发表时间:2013/4/24 17:05: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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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法律实务》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第十二讲 办理民事诉讼事务(四)

八、第一审普通程序(二)

(七)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下列案件的诉讼费可以不预交: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的原告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些案件的受理费待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待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3)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将来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九、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

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审结。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第二,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第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第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第五,法院认为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十、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1、上诉案件的提起及其条件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诉讼行为。

依照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的条件:

第一,上诉人必须具有上诉的主体资格

第二,被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

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有效期内上诉

第四,必须提交上诉状

第五,交纳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

2、上诉的受理

第一,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第二,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三,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到二审法院

3、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在上诉之后,第二审判决宣告前,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以及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法律适用的范围(原则规定,可不受限制,法院如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也应予以纠正)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也可以对其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径行判决、裁定。

3、上诉案件的调解和和解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调解和和解。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

(四)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对不服裁定的上诉的裁判

十一、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点为:

第一,程序提起的主体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司法机关

第二,监督审理的对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再审的理由是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

第四,没有专门的审判程序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必须是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

(三)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1、民事抗诉的概念和意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实有错误的,依法行使检查权,提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再审的诉讼行为。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和条件

(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抗诉的对象不包括调解书。

(2)抗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经生效

第二,具有法定的抗诉理由

3、民事抗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第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抗诉

4、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五)再审案件的审判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组成合议庭

3、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审理

4、可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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