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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定
(一)管辖的概念、意义及其确定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设立诉讼管辖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防止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纠纷,避免法院之间对诉讼案件互相争管辖权或者互相推委
第二,便于诉讼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
第一,便于确定涉外诉讼的管辖权,以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及经济利益
(二)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一,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特殊地域管辖
例题.A市某公司与B市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地在C市,并约定在D市履行合同,但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双方即发生争议。A市某公司作为原告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答案:B
第一,协议管辖
例题.下列关于协议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铁路运输合同约定由承运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B.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C.遗产继承纠纷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D.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答案:B
第二,专属管辖
第三,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3、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法指定其所属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件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三)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尚为进行审理
第二,提出管辖异议的通常是诉讼案件的被告
第三,提出异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第四,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期间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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