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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立法,即关于构成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立法。自党和国家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加强市场主体立法步伐,已陆续出台了以下几部市场主体性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1993年12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该法在总结我国股份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条件、招股筹资方式、组织章程、登记注册、内部机制、管理制度、经营方式、财务税收、利益分配,以及终止与清算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作为特例,对部分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内容也作了原则规定。尽管该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但作为我国第一部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的法律,对于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8月1日施行。该法针对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合伙企业恢复和发展的实际,对合伙企业的立法宗旨、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程序、合伙企业财产、事务执行、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清理与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合伙企业法的出台,一方面确立了合伙企业的地位及内外部关系,使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利益纳入了法律保障体系;另一方面使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得到了法律的约束,限制了某些合伙企业的消极倾向。随着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1日施行。该法是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性市场主体法律。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等内容。它的实施一方面规范了商业银行经营,并在促进银行走向市场方面发展着重要作用。
此外,国家制定的一些专门性法律对一些专门市场主体的有关规则也作了相应规定,如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特殊规定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或管理办法,如旅行社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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