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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第七章第六节

发表时间:2013/8/26 10:50: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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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六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第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第三,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第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第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第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第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第三,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2.办理公司债券审核

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募集、发行公司债券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五、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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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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