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外部管理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内容或者直接后果在于是否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
(四)救济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监督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事项
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五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二)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划分
(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四)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的实施主体必须依法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3)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必须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则
(1)有权授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城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方式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
(2)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常是指该组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
(3)被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同样适用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则
(1)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
(2)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无权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该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受托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6)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4.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制度中的创新机制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听证程序
3.特别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费用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有多种方式,包括:
(1)书面检查。
(2)实地检查。
(3)属地管辖。
(4)检举。
(5)对特定被许可人履行特定义务的监督。
(6)自检。
(二)法律责任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2)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或者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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