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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考点第三章:行政法

发表时间:2013/7/8 13:06: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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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二)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许可证。

(6)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部门规章

一是制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但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二是有权制定有关行政处罚的自主性规章,但在处罚种类上仅限于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已由国务院作出专项规定,处罚的对象必须是构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5.地方政府规章

一是可以在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主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律特征是:第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二,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只要授权的法律不改变,实施行政处罚就可成为该组织的固有职能。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法定条件:第一,该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第二,该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第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具有组织进行相应检查鉴定的条件。

行政机关的委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依据;委托事项必须在该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

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出委托范围;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地域管辖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四)职能管辖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概念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

(2)适用行政处罚必须能够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3)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裁量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重适用

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五)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的计算办法: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第一,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第二,属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执法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特点

2.立案

3.行政调查与检查

第一,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利。

第三,行政机关在搜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

第四,在某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负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务。在实施中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登记保存的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听证程序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第一,行政机关将要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程序依据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第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第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第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第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第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有:第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正确地履行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除经申请或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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