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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考点第三章:行政法

发表时间:2013/7/8 13:06: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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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复议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活动。

(2)行政复议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是一种裁判活动。

(4)行政复议的内容。

行政复议的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对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对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这些规定包括: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如果复议申请人仍不服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但是国务院作出的是最终裁决,对其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对2个或者2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有前述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应予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

(三)复议申请形式

(四)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几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复议申请的撤回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的审查处理

(四)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二,适用依据错误的;第三,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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