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概述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国家机关。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国家机关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含具有司法职能的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但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
2.行为要件
第一,侵权主体实施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范围仅限于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
4.因果关系要件
(三)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
二、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拘留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授予它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加重处罚的,复议机关就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程序
1.单独请求赔偿程序
第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第三,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案件处理的法定期间为2个月。
2.一并请求国家赔偿的程序
第一,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第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第一,错误拘留。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的拘留。
第二,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仅指没有犯罪事实而实施的逮捕。
第三,无罪错判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原判刑罚已经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且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四,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第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第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第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第二,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已被羁押的,以及患有精神病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已被羁押的。
第三,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人被羁押的。
第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第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第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1)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赔偿程序
1.行为违法的确认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从损害行为违法确认之日起2年内提出。
3.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
4.赔偿复议程序
5.赔偿决定程序
第一,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第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7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四、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
(一)国家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但仅适用于下列情形: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
(二)国家赔偿的标准及计算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赔偿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
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三)国家赔偿法的其他规定
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时效发生中止,但不中断。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不交纳任何费用,国家对赔偿金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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