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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诉和自诉。公诉是指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察机关或侦察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是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察机关或侦察部门认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1、审查的内容
2、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3、审查起诉的期限
4、审查起诉的处理:
(1)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不起诉的制度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法定不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自诉
提起自诉的条件是: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格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了解诉讼法第170、171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1、回避的概念
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活动制度。
2、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3、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回避人员的范围
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5、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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