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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知识点24

发表时间:2013/11/12 11:08: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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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行政诉讼法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征

(1)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4)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二、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原行政机关。

(三)原告、被告资格的转移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被告资格的转移发生在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被撤销时。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权被消灭而不复存在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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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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