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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逃税罪

发表时间:2014/12/29 11:31: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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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1、逃税罪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2)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本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这里注意无论是合法单位,还是非法单位,都有纳税义务。

提示:初犯有条件不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初犯补税免罪);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骗取出口退税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出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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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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