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考点及巩固练习 | ||||
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的行为。如遗赠、设立幸运奖等;(4)侵权行为;(5)不当得利;(6)无因管理。 | ||||
张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李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李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300元,衣物损失2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张某应偿付李某200元 B.张某应偿付李某300元 C.张某应偿付李某500元 D.张某无需补偿李某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例中,李某扑救张某家中的火灾,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中,受益人负有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所以选项D错误。受益人支付的必要费用是李某因救火手部烧伤的医疗费和衣物损失合计500元,所以C项正确。而选项A和B都有失偏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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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