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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和特赦的区别在于:
第一,对象范围不同。在大赦的情况下,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多。
第二,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犯罪人之刑;而特赦则只赦犯罪人之刑,而不赦犯罪人之罪。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均作了规定,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特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和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但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的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由于宪法没有规定大赦,相应的我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中所说的“赦免”即是指特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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