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为检测考生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中的复习效果,小编特编辑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模拟试题:《企业法律实务》练习题,让您基础更牢固,轻松备考!
(2007年单项选择第17题)
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管理人( )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A.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B.辞去职务
C.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通过清偿债务取回置物或留置物
D.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ABC三个选项的行为都要经人民法院许可。只有D选项的行为无须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即可以实施。正确答案是D。
(2007年单项选择第18题)
5.某电器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与该公司有关的下列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该公司管理人向其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支付的费用5万元
B.该公司管理人所聘用的甲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将乙误伤而赔付的医药费5万元
C.该公司异地债权人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5万元
D.该公司拖欠当地地税局税款5万元
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费用,是指破产过程中,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甩,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正确答案是A。
(2006年单项选择第26题)
6.甲公司因无力清偿乙公司等多个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在破产程序中,甲公司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交付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
A.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B.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过2/3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D.过2/3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条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6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两个法条规定是相同的。正确答案是B。
(2006年单项选择第27题)
7.被宣告破产的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一份未到期的供货合同,经清算组决定予以解除。乙公司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失,而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由( )。
A.清算组确定
B.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解决
C.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
D.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判决解决
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解决。裁定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列入破产债权。正确答案是B。
(2006年单项选择第28题)
8,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在和解与整顿程序中做法正确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其上级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B.某国有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在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
C.某国有企业在人民法院接受和解整顿申请后,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D.被申请破产的某企业在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对该和解协议作出了认可裁定,并予以公告,同时宣布中止破产程序,进入整顿程序
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和解整顿程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7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第18条: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第19条: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正确答案是D。
(2006年单项选择第29题)
9.下列关于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取回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取回权在整个破产还债程序中均发生效力
B.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
C.取回权的义务人是清算组
D.取回权标的物在取回前,视为破产财产,由清算组管理和支配
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取回权的行使。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所以取回权只有在破产宣告后,向成立的清算组行使,并非在整个破产还债程序中都发生效力。取回权的标的物在取回前,由清算组管理和支配。所以A是正确答案。新《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知识为买受人取回权,新《企业破产法》第39条。正确答案是A。
编辑推荐:
更多关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 合格标准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