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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设立股份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3/1/31 14:53: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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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采取核准主义,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较复杂的设立程序。设立条件为:1、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发起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最低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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