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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民商法》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五(9)

发表时间:2012/9/12 14:45: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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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讲义,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九节  委托合同

委托分为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于委托合同。

1、损失赔偿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3、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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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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