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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总结27

发表时间:2012/9/29 10:14: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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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实务考点,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特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与种类(P374-375)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证据;反证是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单个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以单个证据直接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必须与其他证据汇合在一起,才能确定待证事实的证据。

3.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是否来自于原始出处,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叫做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本;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如历史档案材料的复印件、抄本。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新增)

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诉讼参与人的陈述等。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

(二)证据的种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者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书证从理论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2)以书证的不同内容为标准,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3)以书证的不同形式为标准,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

(4)以书证的制作方式不同,分为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

2.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质量等标志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或痕迹。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的明示承认。即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入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解释:这个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身份关系是不能进行私权处分的。

(2)当事人的默示承认。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诉讼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承认的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5)认诺是指诉讼请求的对象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通常当事人依据处分原则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一旦成立,将会导致法院依据该认诺作出满足对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三、证明对象与免证的事实(P379-380)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四种:

1.实体法事实。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这一事实通常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各类构成要件,如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等。第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履行等。第三,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如合同的变更。第四,当事人主张排除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免除等。第五,当事人主张妨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2.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根据《证据规定》第9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已决事实无需证明。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证明的事实无需证明。

提示:上述l、3、4、5、6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证明责任(P381-384)

证明责任,是制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负有的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争议事实真伪时应当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的责任。

1.证明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并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下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规则是: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一)证据的收集调查(P385)

1.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则》第15条):

(1)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权益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当事人收集证据有困难,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则》第17条):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由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法官不支持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法院通知书后3天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二)证据保全(P386)

证据保全又称保全证据。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对民事争议的相关证据材料,提前收集上来保存待用。

1.证据保全的法定事由: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证据保全的时间:起诉前或者诉讼中。

(1)起诉前的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证据所在地法院或者公证处提出申请;起诉后的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起诉后的证据保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保全,但起诉前的证据保全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保全。

证据保全是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保全,加以固定,避免其灭失。这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同,财产保全是为了将来的判决得以实现,保全的是财产。

六、质证

1.质证的主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

2.质证的客体: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但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属于质证的对象;

3.质证的内容:围绕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

4.质证的顺序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七、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则(P390)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侵犯隐私权)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窃听),就可以允许当事人提出,予以质证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补强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提示: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最佳证据规则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4.推定规则

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种推定属于法律上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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