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一台设备。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加工设备的部分配件。甲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乙公司认为配件的质量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下列乙公司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不能就配件问题申请仲裁,因为配件是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而补充协议中没有仲裁协议
B.只能就该配件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可以就配件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就配件问题与甲公司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解析】解析:本题属于理解分析类题目。
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仲裁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或称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即作为主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尽管依附于主合同,但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存在。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包括增补)、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公司在主合同中约定:对相关争议提交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主合同的变更、增补或解除的影响,并且支配整个合同的争议解决;后来,甲乙公司就合同履行增加了部分标的(配件),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应视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因此主合同的仲裁协议也适用于该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分析,就补充协议的履行出现争议后,乙公司应根据主合同中仲裁协议的约定向丙仲裁委申请仲裁。因此,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都不符合上述分析。
2.长沙天龙公司与重庆达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仲裁申请人天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达美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采取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B.责令申请人提供60万元担保,否则不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c.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D.通知有关银行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
【解析】考查的知识点是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以及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财产保全中的职能。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中转。在当事人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后,仲裁委应将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给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随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的有关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据此,在本案中,选项A(将当事人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是正确的做法,选项B(责令申请人提交担保,否则不将申请提交给法院)则超过了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是错误的;选项C(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不符合有关程序;选项D(直接通知银行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或请求法院协助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等价财产)都超越了仲裁委员会的应有职权,属于错误的做法。因此,BCD是符合题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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