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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股东大会制度2

发表时间:2012/10/22 17:24: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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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2)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3)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4)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制度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

A、对公司合并作出的决议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D、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答案:ACD

解析: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不属于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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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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