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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讲义第九章第七节

发表时间:2013/9/12 13:08: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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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综合法律知识》的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

第七节 保障措施条例

一、保障措施的概念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有本质的区别,保障措施针对的是一种正常的贸易竞争手段。保障措施是指当外国进口的产品数量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我国就可以采取保障措施,通过提高关税、发放进口许可证或者数量限制的形式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

二、保障措施

广义上的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狭义上的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07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04

三、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1、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延长实施期限的条件是:依法定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已经履行有关部门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2、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3、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

4、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同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

(1)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2)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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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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