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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法
考情分析
本章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之一,在本课程考试中的地位尤为突出。在近三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题型涉及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在复习中应着重掌握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的内容、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公司债券的转让等内容。
往年重要考点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2、股东直接诉权
3、独立董事
4、股东权的内容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转让。
6、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7、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相关内容
8、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义务
9、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
11、公司解散的事由
重点、难点讲解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营利性法人;是依公司法设立的。
2、公司的种类
分类标准具体种类
公司的信用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公司的国籍(以公司设立认可、登记地确定公司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跨国)公司
公司的资本来源、股东身份国营公司、公营公司、民营公司
一个公司对另一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
股东的责任不同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我国公司法规定两种最基本、最主要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9题)下列关于公司种类的划分中,按照公司的信用标准划分的一组是()。
A.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资本来源)
B.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不同)
D.母公司与子公司(依附关系)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公司的分类。根据相关公司法法理,信用标准在很大意义上讲的是在公司成员之间彼此的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信赖关系强的称之为人合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信赖基础弱的称之为资合公司,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二、公司法的概念(非重点)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律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有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允许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一人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注册后,公司章程开始发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首批股东)共同制定。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责任形式,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设有分公司的,以本公司(总公司)住所地为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股东出资形式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资本出资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提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③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办理设立登记
全体股东应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的义务
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
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
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
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
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
答案: D
解析:凡是为公司成立事宜而发生的费用,都是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本题中,蒋某、李某和钟某为公司设立而发生的宴请费用、验资费用或者调研费用,都是为了公司的设立而承担的,因此应该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缪某扔烟头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个人承担。本题正确答案是D。
(4)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① 募集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要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
(2)创立大会
①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②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③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④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例题: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A、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B、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C、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D、创立大会行使职权做出决议时,须经认股人半数以上通过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规定内容。
第三节 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一、股东权的含义
二、股东权的分类
三、股东权的内容 (重点)
(一)公司股利的分配权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三)股权的转让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四)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题: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代表半数以上的股权)起初表示不同意转让,则应该购买乙预备转让的股权,但是甲本身又不愿意购买,所以视为甲同意转让,甲和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A、C的说法是正确的。后来,甲表示愿意购买,却主张分期付款,跟丙的一次性付款的条件相比,后者更优越,因此不符合"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所以甲不享有优先购买权,B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该协商确定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2:1进行购买,D的说法是正确的。
(五)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六)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
(八)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九)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公司资料的查阅权
(十一)股东诉权
1、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与无效诉权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
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答案:BCD
解析:(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3)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
2、股东直接诉讼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派生诉讼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权的规范行使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丙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是正确的。
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地位和性质
2、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
提示: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也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利害关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例题:依照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人员中,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是()。
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监事会
C、四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D、董事长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是指董事人数要达到全体董事的1/3以上,董事长一人是不能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所以CD项不正确;AB项正确。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股东会的决议方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3人以上。
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相关知识点:(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④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提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5、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贿赂、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职权
重点是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⑤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⑥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⑦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有( )。
A、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D、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各机构职权。选项c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选项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本题正确答案是AB。
2、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②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重点)。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为3-13人。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提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10题)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C.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D.公司董事会成员一律不得兼任经理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所以正确答案是B.依据《公司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而其中人数是没有规定的,所以C是不正确的。正确答案为B。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例题: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的决议
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2、董事会和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出任,也可以由非股东出任。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董事。某次董事会会议,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参加,庚因故未能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次会议通过一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记载,董事戊在该项决议表决时表明了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的董事是()。
A、董事甲、乙、丙、丁、戊、己、庚
B、董事甲、乙、丙、丁、戊、己
C、董事甲、乙、丙、丁、己、庚
D、董事甲、乙、丙、丁、己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董事戊在该次会议上曾就该项决议表决时表示了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不应承担责任;庚因故未出席也未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没有参与该事项的决议,因此也不承担责任。答案应为选项D.
(6)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程序规定相同的,请参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此不在重复论述。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独立董事的选任和解任
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解任。
2、董事会秘书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
3、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1)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重大资产买卖、重大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制度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12题)关于某上市公司选任和解任独立董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
B.欲提名独立董事人选的公司股东必须单独或合并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
C.独立董事可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受期限限制
D.公司董事会可以解任经常不参加会议的独立董事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独立董事的相关内容。2001年8月16日施行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中规定:"(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所以A选项中,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是正确的。而B选项中,欲提名独立董事人选的公司股东必须单独或合并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的说法,是错误的。规定指出:"(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所以C选项中,独立董事可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受期限限制的表述是错误的。规定还指出:"(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A.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二、股份发行
(一)股份发行的一般规定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新股的发行
1、新股发行的条件
2、新股发行的程序
三、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概念和原则
(二)股份转让的方式
(三)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股票的转让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的转让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股份的购回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提示: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曰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提示: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提示: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五、公司债券的转让
第七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
(1)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l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2、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如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3、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45万资本。
三、公司利润分配
第八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形式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三)公司的合并中的债权债务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和形式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三)公司分立中的债务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11题)甲公司欲将汽车租赁业务分离出去成立独立的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分立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将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B.甲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甲公司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以公司已分立为由拒绝承担原甲公司债权人的债务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公司分立中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说以公司已分立为由拒绝承担原甲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是不正确的,除非债权人的同意,正确答案是D.
三、公司增加资本
四、公司减少资本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概念
2、公司解散的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的概念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1题)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进行清算期间,该法人()。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真题解析】
此题考查的是法人清算期间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公司为例。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所以公司存续意味着主体资格的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正确答案是D.
2、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十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
第十一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二、出资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三、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四、公司变更、清算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五、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资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六、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七、外国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八、其他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九、违反《公司法》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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