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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境外投资交易流程
一、独家谈判流程(P316)
1.双方初步商定交易结构,并签署意向书或者条款书;2.开展法律、财务和业务尽职调查;3.商定买价及支付方法;4.开展交易文件谈判,并最终签署交易文件;5.履行交割前义务,并完成交易的交割。
二、招标式交易流程(P317)
1.前期准备工作。询价阶段的文件包括三份文件:(1)初步函件;(2)保密协议;(3)信息备忘录。 2.询价阶段。3.审慎调查阶段。4.最终报价阶段。
第四节 境外投资交易结构
1.根据投资标的的不同,境外投资可划分为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两类。
2.境内企业可直接进行境外投资,也可通过在境外设立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间接进行境外投资。对于拥有上市公司的集团而言,还将面临以集团公司(母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还是以上市公司或下属重要子公司为投资主体的选择问题。(P322)
第五节 法律尽职调查
1.法律尽职调查是境外投资交易中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P323)
2.在境外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中,需要注意目标公司的以下法律风险:
(1)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是否合法有效;
(2)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协议等公司文件中是否存在反收购条款;
(3)目标公司是否已取得所在地法律对其所在行业要求的牌照或其他政府许可;
(4)并购是否会触发目标公司的员工、董事、高管补偿、补贴,因而给交易带来额外成本;
(5)目标公司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犬侵权纠纷;
(6)并购是否会触发目标公司关键合同的控制权转移条款,因而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失去该合同,如丧失关键员工、供应商或客户;
(7)目标公司在环保、行政合规等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可能导致高额罚款、限期整改、停业等严重后果的重大行政责任风险。
3.交易涉及东道国法律调查及外资审批及限制(P325)
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活动,需要在当地律师的帮助下对于收购和运营目标业务可能涉及的东道国法律予以必要的了解和调查包括外商投资审批要求、行业准人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管理权限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限制等。
第七节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国际投资争议可通过磋商、调停、调解等非司法途径解决,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处理,其中仲裁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P334)
1.仲裁条款与诉讼相比,通过仲裁解决国际争议具有下述优点:
(1)由于国际争议涉及的各方来自于不同国家,在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时,法院所在地法律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与当事方母国的法律或对法律的理解相悖。而将争议提交相对中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便可避免由于诉讼管辖权、文化差异、法律背景等方面的困难。
(2)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与法院判决的可上诉性相比.有利于争端的快速解决。
(3)与诉讼程序不同,仲裁程序是在私下进行,有利于避免公开与争议相关的敏感问题,更好地保护涉争当事方的商业秘密。
(4)许多国际争议涉及商业或技术性问题。
提示: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1968年《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等,此外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是申请执行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P335)
2.到目前为止,有关国际投资的主要多边条约是1965年3月在世界银行主持下各国在华盛顿制定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我国已于1992年6月批准加入《华盛顿公约》。截至2004年5月,共有15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其中141个国家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P336)
(1)《华盛顿公约》仅适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议,旨在给予私人投资者与国家平等的主体地位,以国家为对立方提起仲裁。《华盛顿公约》创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这是世界上唯一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
(2)要将争议提交ICSID解决,应具备一项实质条件,即当事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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