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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第九章第四节

发表时间:2013/9/2 14:23: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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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四节 票据法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

(3)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4)票据为金钱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

(6)票据为文义证券。

(7)票据为要式证券。

(8)票据为无因证券。

(9)票据为缴回证券。

2.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①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基于出票行为产生的出票人与收款人、收款人与付款人间的关系;基于背书行为产生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间的关系等。由票据关系而生的权利是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②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法规定,而非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在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权。由非票据关系而生的是非票据权利。

(2)票据的基础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②票据资金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有效与否对票据关系都不发生影响。第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联系,二者的联系只指原因关系而言。如果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对抗持票人。

3.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①要式性。②无因性。③文义性。④独立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⑤连带性。

(2)票据行为的要件。①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适用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成立要件的规定即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票据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②形式要件。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生效要件。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③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代理人依法享有代理权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第二,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在票据上明示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第三,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2)票据权利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又分为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①出票取得。②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要件:第一,受让的票据票面记载完整、正确、未过期或未有其他影响票据权利实现的事实。第二,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是从无处分权人那里取得票据。第四,受让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第五,受让人支付了相当的对价。继受取得是因票据转让、继承、税收、赠与等方法取得票据。依法取得票据,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第二,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享有的权利。第三,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4)票据权利的消灭。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和时效等事由消灭。

5.票据时效和利益偿还请求权

(1)票据时效。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利益偿还请求权。①权利人是持票人,包括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的被追索人;义务人是受到实际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②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但票据 上债权债务依民法有关规定仍有效存在。③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实际利益。

6.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种类。

绝对抗辩分为两类:第一类,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持票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包括:①因票据无效提出的抗辩,如持票人所持票据形式要件有欠缺或记载了法律规定禁止记载的事项的。②因持票人提出请求不符合票据记载文义而为的抗辩,如持票人所持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因票据权利的消灭,如已付款或其他法定事由而为的抗辩。④票据失效的抗辩,如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宣告无效的。第二类,只有特定债务人可以提出,但可以对抗一切债权人的抗辩。包括:

①因票据行为的成立不符合实质要件的规定而提出的抗辩,如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而为的抗辩。②依票据上的记载提出的抗辩,如出票人、背书人因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背书”或类似字样,对此后取得票据的人不负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可对持票人的请求提出抗辩。③因票据债权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有关票据债务人可提出抗辩。

相对抗辩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无行为能力人等。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

③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第二类,特定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包括:④基于基础原因关系而提起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等。②给予票据关系而提起的抗辩,如欠缺对价、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欠缺交付行为等的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和侧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7.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要负民事上的侵权责任和刑事上的伪造票证的责任;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是票据伪造并不影响真正签章人票据责任的承担。

(2)票据的变造。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票据变造的前提是该票据在编造前须为形式上有效的票据。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依法进行的变更及行为人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不属于票据的变造。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8.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汇票

1.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出票

汇票必须记载: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这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背书

(1)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又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有三种:①禁转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②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③回头背书。回头背书是指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主要包括,委任背书和质押背书。①委任背书。②质押背书。

4.汇票的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5.汇票的保证

6.汇票的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7.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要求支付其已请偿的全部金额和有关费用、利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三、本票

1-本票的概念和种类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的出票

3.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晚不得超过2个月。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本票的法律适用

四、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El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支票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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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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