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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辅导:国家的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

发表时间:2013/2/4 14:58: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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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性质

1.国家制度和国体

国家制度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所确认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国家制度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其核心问题是实行一定阶级的专政,(单选)以确立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由此可见,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即国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单选)它是国家制度的核心,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和国家发展的总方向。

国体是指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单选)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由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国家的实质必然表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国家的这一本质表现在两个方面,(多选)即一方面在统治阶级内部及其同盟者内部实行民主;另一方面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一般说,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总是处于统治者或领导者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由此构成了一定阶级性质的专政。与此同时,社会中的其他阶级则处于被统治或被领导的地位。

2.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单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单选)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以下特征:(多选)

(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具体表现为:(多选)领导力量相同,人民民主专政由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即中国共产党领导,这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精神一致;阶级基础相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联盟,在我国,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职能相同,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自由,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社会主义建设,打击敌人及一切敌对分子,维护世界和平的职能,这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职能;历史使命相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同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一样,是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两者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只有对敌人实行专政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

(3)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单选)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其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单选)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实现的。(单选)中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是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因此,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高原则,(单选)是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力量,同时也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单选)

(4)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主要包括: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安全。

(二)国家管理形式

1.国家形式的概念

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单选)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即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单选)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性质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适当的国家形式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和维护国家的性质。

2.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管理形式,也就是政体,(单选)指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政体与国体密切相关:国体是政体的内容,政体是国体的形式,国家本质通过政权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并服务于国体。

政权组织形式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君主制,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在君主制下,君主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的,称为君主专制政体;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宪法、法律和其他机关的监督和限制的,称为君主立宪制政体。第二类为共和制,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是属于由选举产生的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是共和制政体,主要有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等。社会主义国家都采用共和制政体。(单选)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单选)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单选)这是因为,国家权力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因此,不能把某个公民单独地看做是部分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只能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单选)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单选)

作为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多选)(1)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确认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2)各级人大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4)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5)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保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新型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单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

(1)能够充分发挥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群众基础非常广泛,它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各级人大都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其中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各级人大都具有最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二,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我国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阶层、各地区都有代表参加各级人大的工作,这样就能使人大在制定法律、作出决议以及决定其他国家大事时充分体现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使之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2)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

所谓议行合一制度,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属于同一个最高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部门的政体形式和政权活动原则,与三权分立制度相对。(单选)议行合一的基本特征是:(1)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权,不受它们的制约,只对民众负责,受民众监督。现代议行合一制的雏形是1871年法国的巴黎公社。巴黎公社委员会是统一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机关。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认为是议行合一原则的运用,并且结合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实际有所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选举、决定、罢免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就自己的工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人大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它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可以及时得到实施,同时它又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职责分明,统一领导,提高效率。

(3)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决定,体现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这就能够使我国国家机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顺利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对内对外职能。同时,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权根据本地区特点决定地方经济、文化和公共事业建设发展计划和预算等,这就能够使地方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优越性在于:(单选)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人民对各种事务的管理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而且可以把民主和集中有效的统一起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确保民主和法治的实施。 来

(三)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单选)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国家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如何处理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现代国家主要分为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多选)

(1)单一制。所谓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单选)在单一制下,(多选,了解)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全国只有一个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重大事务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单一制体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划分的紧密联系;中央政府总揽全局,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分枝、必须服从中央命令。单一制国家的最大的优势有利于国家统一,有利于国家从总体上解决经济问题和制定大政方针。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制的典型国家有中国、英国、法国、意大利。

(2)联邦制。所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州、邦、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在联邦制下,全联邦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权力由联邦统一行使;各联邦组成单位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联邦制的最大优势是能够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于地的高度的自治权,中央政府和地方之间保持一种松散的关系,但是联邦制最大的缺点是联邦政府不能很好的从整体上协调解决国家事务。目前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以美国、德国为代表。

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由此确定了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是:

第一,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传统。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主权国家。

第二,我国的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有利于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民族分布的基本特点是:就全国范围看,绝大多数少数民族都与汉族相互交错地居住在某一地区,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我国各民族在历史上相互合作、相互交流,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我国各民族人民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中,结成了牢固的友谊,形成了共同的命运。我国的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我国不应实行民族国家组成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只有在统一的国家内,在民族团结的基础上,通过民族互助,才能完成。

第四,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要求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近几百年来,一些帝国主义国家不断挑拨我国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纠纷,妄图把我国边疆的少数民族分裂出去,实际上是阴谋分裂我国的领土。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必须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为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实现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单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中国之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使进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通过行使自治权,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人民政府。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是以祖国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的。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对于散居少数民族,国家同时还采取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单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如对回民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国家允许民族区域的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又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可以变通,但是不能是原则性变通,尤其是对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进行变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多选)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它既有利于实现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了国家领土的完整和民族的平等、团结、合作,又能够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如民族政策对于民族团结的作用。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它照顾到了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己民族和地区的特点来行使广泛的民族自治权。——尤其是语言文化应该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区通常比较贫穷和落后,各民族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是也要注意对当地特色文化与经济的保护,不能以牺牲民族特色为代价换取一时的发展;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多元化表现。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为了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根据“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和平解决台湾、香港和澳门问题所采取的特别制度。 “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允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多选)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多选)

第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单选),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单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单选),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单选)

第三,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四,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单选)备案(单选)。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单选)

第五,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单选)对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单选)

第六,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单选)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多选)

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都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级行政区一样,都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在我国,虽然省、直辖市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自治区还享有自治权,但是都不能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某些自治权,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权、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中的组成单位。(单选)

第二,中央的干预程度不同。除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外,其他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自己负责管理,自行制定政策。而其他行政区则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三,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不同。除了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极少数内地的法律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外,特别行政区有权创制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单选)但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即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社会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国家的性质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紧密联系。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所谓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指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它是社会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也是社会 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经济形式及基本政策

按照宪法规定,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

(1)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我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单选)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一规定明确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国家对其实行的基本政策,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有的,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起着决定社会主义方向的作用。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种形式。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全民所有制经济不可代替的作用。

(3)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经营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与建国初期的私营经济不同,它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形式。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单选)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对于增加社会财富、弥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不足,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活跃城乡经济,扩大就业并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求等,起着重要作用。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同样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主要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些经济形式的存在,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国家经济合作形式。“三资”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弥补资金的不足,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3.分配原则和制度

我国的按劳分配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原则和制度。一方面,它与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原则和制度有本质的区别;法律教 育网原创\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不能实行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和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阶段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也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因此是我国分配方式的主体。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多种经济形式,所以在分配方式上不应当是单一的,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单选)通过这些分配方式而取得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单选)应当允许和鼓励

所以,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有通过合法劳动和其他方式取得和占有属于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单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用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单选)”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宪法修正案》明确地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时的补偿原则,为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关系提供了宪法基础。修宪保护私有财产是中国宪政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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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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