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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讲义第九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3/9/12 13:08: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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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综合法律知识》的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

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80《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07

(1)营业地不同标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指的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营业地是指长期的固定的用于经营的场所。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是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2)六类货物不适用于公约,分别是:10

①私人家庭消费的(也就是消费合同),对此公约还规定了限制性的条件,要考虑到当时卖方的知情权的情况;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⑥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例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的销售。(2010年)

A、电子产品

B、生物制品

c、电力器材

D、船舶飞机

答案:D

解析: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公约》:(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2、公约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2)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3、中国保留情况 06 07

(1)、书面形式的保留;

(2)、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例题:我国在核准《联合国同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了关于()的保留。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缩小适用范围

D.扩大适用范围

答案:BD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我国在核准《联合国同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所作的保留。我国l986年批准加入公约,但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即对公约第11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作了保留。(2)关于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即对公约第l条第(1)款(b)项关于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作了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07

提示:在做题的时候注意两点:第一,这里讲的基本规则与合同法中讲的合同的订立的规则包括要约、承诺基本条件是一样的。第二,大部分合同订立的问题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常识所判断。

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的条件: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要约必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4)要约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中一经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5)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因为期间已过而失效;②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③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2、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表示。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生效的时间

表示同意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例题: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取消该项要约

B.要约不因期间已过而失效

C.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D.承诺可以与要约不一致

答案:C

解析:(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因此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选项C正确;(2)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可见要约的撤销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订立之前的,选项A错误;(3)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可见,对要约的添加、限制或者其他更改就构成了还价,因此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选项D错误;(4)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可见,要约过期后是有严格限制的,一般情况下,要约过期即失效,选项B错误。

三、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

2、质量担保义务。

质量担保义务是卖方最主要的义务,一个绝对义务。(与风险转移无任何关系,只要在卖方发货时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卖方无条件的承担责任。)

提示: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权利担保义务

①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

②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提示:公约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1)地域限制,并不要求卖方对全世界的知识产权都提供担保,公约规定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的营业所所在地和货物的销售目的地(这个地点必须是卖方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时已经知识和应当知道这一个地方)的法律。

解释:确定“买方的营业所所在地”要注意,如果买方是一个德国的公司,在同卖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告知卖方货物是卖到英国的,此时虽然合同在履行的时候,货物没有转经德国,如果货物侵犯了德国的知识产权,卖方依然要承担担保义务。

(2)时间限制

①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侵权,卖方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

②由买方提供的技术规格来进行生产或技术标准来生产造成侵权,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但是注意,被侵权人可以基于侵权关系向卖方索赔。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买方一旦发现了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要及时索赔及时通知。

例题1:我国某厂生产的“蝴蝶牌”缝纫机,与日本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批缝纫机是准备卖到美国去的,但是日本公司把这批缝纫机转卖到巴西去。作为买方的日本公司应依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要求中国的卖方来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

A、日本

B、美国

C、巴西

D、中国

答案:AB

解析:因为买方是日本公司,其营业所所在地在日本,所以买方可以依照日本的法律要求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所以A是正确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缝纫机要卖到美国,所以买方也可以依照美国的法律要求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所以B是正确的。因为日本公司把缝纫机卖到巴西,是卖方中国某厂不知情的,所以C项是错误的。根据《80年公约》的规定,应依照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或依据货物的销售目的地国家法律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所以D项是错误的。

(二)买方义务

1、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支付准备步骤,如果买方没有依合同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使支付成为可能而完成一切必要的步骤和手续,也构成违约,将引起相应的违约赔偿。只要买方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骤,但由于其不能控制的障碍仍不能获得所需的批准时,买方可以免除其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必须接收货物并且保全货物。易腐易烂货物必须要及时处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卖方。

解释: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是买方接收了货物,并对货物没有异议;接收是在国际贸易中的任何情况下,买方应该采取措施把货物提取并且接收保管。即便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也不可以拒绝接收保管货物,如果由此造成了扩大化的损失,买方要承担这方面的损失。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在接收并保管的基础上提出索赔的请求。

四、违约责任

(一)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时候,买方补救措施,首先买方要求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有一个适用的条件就是买方不得采取与之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措施;要求实际履行即可以针对根本违约,也可以针对部分违约。

2、交付替代物必须是根本违约。

3、修理是卖方对所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的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部分等。

4、减价。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5、宣告合同无效。

注意理解:损害赔偿,可以跟其他所有的违约救济措施并用;交付替代物和解除合同是不可以并用的。

(二)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1、中止履行合同;2、损害赔偿:包括可预期利润在内的全部损失额给予赔偿;3、支付利息;4、免责;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6、保全货物。

提示:发现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信用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可以由此得出结论其将不能够履行合同中的主要或者大部分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当事人要继续履行合同。

五、风险转移

1、关于法定时间和约定时间:如果题目中告知了选择了某一术语的,适用约定时间而不是法定时间。

2、法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1)卖方在特定地点完成交货的,货物从卖方交给买方时起,风险转移。

(2)涉及货物运输的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地点,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候,风险转移。

(3)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签订的时候转移。但卖方已经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者有灭失风险的除外。

解释:风险转移,如果货物买卖没有保险,转移的是损失;如果有保险转移的是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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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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