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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第十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3/9/9 15:26: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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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可以明示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①技术秘密。②经营秘密。③管理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

以下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搭售行为

7.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

8.诋毁商誉行为

侵犯商誉权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主体是经营者。②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③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权。④客观上存在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的行为。侵犯商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①在产品附带的资料中诋毁他人商誉。②在交易中向客户、潜在客户诋毁他人商誉。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诋毁他人商誉。④公开在公共场合诋毁他人商誉。⑤组织、利用、唆使他人进行诋毁商誉的行为。

9.不正当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的相互勾结行为。

10.具有特殊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公用企业在进行正常交易中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②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或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③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④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采用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产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手段进行报复。

1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2.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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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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