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为检测考生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中的复习效果,小编特编辑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模拟试题:《经济民商法》练习题,让您基础更牢固,轻松备考!
(2005年多项选择第43题)
12.以下各项中,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的有( )。
A.受赠
B.继承
C.添附
D.先占
12.正确答案:CD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主要的取得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收取孳息、添附、没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主要取得方式有:转让、赠与、继承等。所以,本题应该选择CD。
(2005年多项选择第44题)
13.下列各项中,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有( )。
A.名誉权
B.名称权
C.经营权
D.荣誉权
13.正确答案:ABD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企业法人的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而经营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BD。
(2005年多项选择第45题)
14.下列各项中,构成侵权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有(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不可抗力
D.双方过错
14.正确答案:ABC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是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上述ABC选项均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双方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不必然构成抗辩事由。因此,本题应选ABC。
(2008年单项选择第6题)
1.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套藏书卖给乙。但双方又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借阅该套书一个月。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是( )。
A.占有改定
B.直接交付
C.简易交付
D.指示交付
1. 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动产交付的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占有改定。
(2008年单项选择第7题)
2.甲公司以其生产设备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抵押期间,甲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告知丙公司该设备已经抵押。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只要甲公司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不损害乙银行的利益,即使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也可以转让该设备
B.甲公司只要通知乙银行,即可转让该设备
C.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若经乙银行同意,并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向乙银行偿付借款,则甲公司可以转让该设备
2.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在抵押权中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转让人帮助其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l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008年单项选择第8题)
3.甲、乙、丙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之后,甲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丙均表示愿出2万元买下甲的份额。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仅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B.仅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中先向甲表示购买者享有优先购买权
D.由甲决定卖给乙或丙
3. 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我国《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所以在共有物的处分中,共同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能协商解决的依据协商意见,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多数决定原则,也就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时乙和丙都主张购买,那么最终的决定权也就落到了甲的身上,甲支持谁,谁就会享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编辑推荐:
更多关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 合格标准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