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3/5/10 15:15: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多是长期合同,投保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没有按照约定期限,甚至在保险法规定的6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往往已经持续了一定期间,投保人已缴纳了一定的保险费,如果不给投保人任何挽回的余地,对投保人来说不够公平。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有补交保险费的愿望与能力,让合同恢复效力对保险人、投保人双方都有好处。因此,保险法规定,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保险费,且超过保险法规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险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前提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以后。为了防止双方久拖不决,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保险法还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文章: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考试点汇总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辅导汇总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考点汇总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考点辅导资料汇总

更多关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时间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