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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第五章企业商标法律实务

发表时间:2012/3/29 9:4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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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实务章节知识点总结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

未经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人不具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2.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是否注册,rh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但是,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4.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l3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例题】甲公司于2005年3月1日在美国第一次提出某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 定,甲公司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申请,其申请在( )之前提出的, 可以享有优先权。

A.2005年6月1日

B.2005年9月1日

C.2005年l2月1日

D.2006年3月1日

【答案】B

【解析】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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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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