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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一、财产保全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
1.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开始保全程序。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主动保全属于例外情况。
2.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责令提供担保。(诉前保全要求一定提供担保)
3.接到申请后,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此裁定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二)诉前保全的程序
1.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而且提供担保。
2.管辖法院--财产所在地法院。
3.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解除保全。
4.保全后,申请人没有及时起诉,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应当赔偿。
提示:如果是国内民事诉讼,法院起诉期限是15天,涉外民事诉讼30天。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的措施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行为保全(P362)
1.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2.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
3.诉前停止侵犯着作权行为;
4.发布海事强制令。
三、先予执行(P365)
(一)先干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
1.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2.《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下列案件属于情况紧急案件: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P368)
(一)拘传
1.对被告拘传适用应具备的条件:拘传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必须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拘不到庭。
2.拘传的程序: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交法警执行。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解释:训诫与责令退出法庭不是很重要,这两种措施都是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实施的,不是很严厉,不涉及人身自由问题,不需报院长审批,合议庭可以自己决定。
(四)罚款
1.罚款的程序: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不能提起上诉,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2.罚款数额是:对个人1万元以下,对单位1万至30万元。
(五)拘留
1.这里的拘留是司法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排除妨碍,一旦妨碍得以排除,拘留措施就要解除。
2.拘留的程序比较严格,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
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P370)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法定代理权根据监护权的取得而取得,法定代理权根据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2.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在我国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限于律师,除律师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最多以2人为限。
(2)授权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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