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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民商法》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五(10)

发表时间:2012/9/12 14:55: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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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考生更好的复习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讲义,希望帮助您更好的准备考试!

 第十节  其他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

1、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的,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1、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的撤销(重点)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三、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仓储合同

1、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提示: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五、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4、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六、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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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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