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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劳动争议的调解【熟悉】
(一)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程序
1、 申请,
2、 调解
3、达成协议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考点三】劳动争议的仲裁【熟悉】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
1、仲裁机构的设立
2、仲裁机构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仲裁机构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有:(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二)仲裁规则
(三)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
(四)仲裁管辖
与一般民事仲裁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仍然实行地域管辖,即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仲裁当事人、关系人与代理人
1、 当事人
2、 关系人
3、 代理人
(六)仲裁的公开原则
与民事仲裁活动原则上不公开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原则上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七)仲裁时效
1、时效期间及起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时效的终止
时效的终止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计算停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时效的中断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其他事实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劳动争议解决仲裁法》规定的中断时效的事由有三:即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只要发生任何一种事由,仲裁时效即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时效的排除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仲裁的程序
1、 申诉
2、 受理
3、 仲裁准备
4、 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5、 鉴定、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
6、 调解
7、 中止审理
8、 裁决
(九)仲裁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十)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肯定了仲裁机关的先予执行裁决权,即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且与一般民事先予执行不同的是,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十一)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1、 调解结案
仲裁经调解结案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 裁决结案
3、 仲裁裁决、调解的执行
(十二)仲裁费用
与一般民事仲裁不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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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