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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提示: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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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