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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民商法》教材解读与例题解析五(2)

发表时间:2012/9/12 14:45: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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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提示: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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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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