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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第六章第二节

发表时间:2013/8/23 10:46: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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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二节 共同侵权责任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一)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概念

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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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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