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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商事仲裁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
民商事仲裁法律实务属于程序法的内容,学习时注意与民事诉讼相关内容结合一起学习,各种题型都曾出现,考试多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察。在历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
第一节 民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一、民商事仲裁的概念
民商事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民商事纠纷之前或者纠纷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身份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例题1: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有( )。
A、合同纠纷
B、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纠纷
C、婚姻纠纷
D、企业对环保局的处罚不服的纠纷
答案:CD
解析: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例题2: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三、民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是否仲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2)仲裁机构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3)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4)仲裁审理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2、独立公正原则;
(1)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四、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一裁终局原则;
根据《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或裁或审制度;
4、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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