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3.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全体合伙人同意) |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有约定 |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
合伙协议未约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
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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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