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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巩固练习——经济民商法10.15

发表时间:2013/10/15 9:27: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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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考点及巩固练习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考点

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在主合同正常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5、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试题

单选题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为保证货款的实现,甲要求乙交付总货款6000万的15%为定金,共计900万元,乙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时签订定金合同。在交付定金时,乙仅仅带了600万元,并表示2天后补齐,甲接受了600万元定金。但之后乙再也没有交付剩余定金。之后,甲多次催要定金,乙一直没有交付。后甲以乙不履行定金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甲的请求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因为定金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定金数额

B.因为不履行定金合同,甲可以提出相应比例的主合同不履行作为抗辩

C.甲可以提出解除定金合同与主合同

D.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定金的实际交付已经改变定金合同的内容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为定金合同的变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从该规定能够可以看出,甲在接受定金之后,已经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因此乙并不违约。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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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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