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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真题】(2006年单项选择第4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
A.主体的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
C.行为的客体
D.行为的形式
【真题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主体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及行为的客体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由于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意思表示是指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因此意思表示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所以,本题应该选择B.D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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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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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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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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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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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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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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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式行为的形式、要物行为的交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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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遗嘱的生效时间、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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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D、采取书面形式
答案:ABC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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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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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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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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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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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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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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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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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几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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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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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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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负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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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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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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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要件是意思表示还是需要交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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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要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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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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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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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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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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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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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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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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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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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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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如订立遗嘱、撤销代理委托、免除债务等。(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
(3)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个人合伙协议。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2题)甲欲将自己的一块金表卖给乙,乙同意购买,双方达成买卖协议。甲因急需用钱,害怕乙返回,当即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到现场作公证。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实践法律行为
D.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法律行为的类别。其中,双方法律行为又称对待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追求不同的利益或目的而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真题试题】(2008年单项选择第4题)甲与乙签订了买卖电视机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将电视机交付给了乙,乙也付了款,后乙发现该合同系受甲欺诈而订立,遂到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那么,该买卖合同撤销后,甲当时将电视机所有权转移给乙的行为是()。
A.无因行为
B.有因行为
C.结果行为
D.从法律行为
【真题解析】
本题考点是法律行为的分类。本题中,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无因行为则是指行为的结果不受原因是否有效的影响。本题中,法院撤销了合同,则明显结果受到了原因效力的影响,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视听资料形式和默示形式
2、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提示:如法律规定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四、无效民事行为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3)因处于危险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注意:以上三种情况属合同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物灭失的,应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依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恶意串通者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这部分教材没写,实属缺陷)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未来某一特定事实的成就与否,该特定事实即条件。
(1)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来。
(1)延缓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解释: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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