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进行,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企业管理知识》备考重点,希望考生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有更好的理解和掌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双方的知情权
(1)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身体状况、教育背景等,婚恋态度等个人私密或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用人单位无权了解。
2.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或自身客观劳动能力限制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以完成一定的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2)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主观过错或客观劳动能力限制等原因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在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由于竞业限制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要适当,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服务期(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劳动合同的生效:
①主体合法
②意思表示真实:即不存在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③内容合法。
④形式合法。
(2)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分别是: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扣押及担保禁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约定明确、双方没有争议为前提。《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约定不明时的处理作出规定:首先,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其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劳动合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同一性,因此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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