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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点第五章第七节

发表时间:2013/8/14 10:33: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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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片文章为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经济民商法》的重要章节考点,希望对您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

第七节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2.收货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3.货物运输合同格式具有标准性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1.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1.托运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包装运输货物。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

第三,交付运输费用。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

第一,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

第二,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义务

第一,领取运输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二,检验运输货物。

第三,支付运输费用。

四、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承担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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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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