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为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有所帮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第六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和法人的组织体不可分离。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人身权的类型及其法律保护
(一)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类型及其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以自然人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
权等具体类型。身份权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等。
(二)法人的人身权类型及其法律保护
法人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七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1)从责任的性质看,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以财产性的经济补偿为主。
(2)从处理纠纷的原则看,民事责任一般都是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原则。
(3)从财产的归属看,补偿金一般归属于受害人。
(4)从强制的程度看,民事责任除法律规定外,往往还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可以自行协商,或减或免,国家一般不干预。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由一方依法单独承担对他方的民事责任。混合责任,是指由各方依法对其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
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依法由一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依法由数人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共同侵权民事责任。
4.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根据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5.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中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6.违反合伺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这是对民事责任的基本分类。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四、侵权的民事责任
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
(1)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主要包括:①自助行为;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受害人过错;⑤不可抗力;⑥意外事件。
3.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用户因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为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告须证明其所受损害与被告违法污染环境之间有因果关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不必承担责任。
(6)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4.侵权损害的赔偿
它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侵害财产权的赔偿;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④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⑤共同侵权造成的损害的赔偿;⑥双方都有过错和双方都无过错时的责任分担;⑦行为人为公益或他人利益而受到损失的赔偿。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害;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第八节 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民法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此外,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2.诉讼时效的开始和中止
(1)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指诉讼时效起算的开始。
(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①提起诉讼;②主张权利;③承诺履行。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
二、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段。
根据期间的产生原因,期间分为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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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