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1.程序的完整性
2.程序适用的广泛性
3.程序的独立性
(二)起诉与受理
1.诉
诉与诉的要素;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起诉
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
3.反诉
反诉又不同于本诉,具有以下特征: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除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被告的反驳可以分为程序法上的反驳和实体法上的反驳,程序法上的反驳;实体法上的反驳。反诉与反驳都是被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2)前提不同。(3)目的不同。
4.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1.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2.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4.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当事人的争议点和应适用的法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
5.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6.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四)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5.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五)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撤诉
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撤诉的法律后果:终结诉讼程序。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诉讼法律关系消灭,撤诉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行起诉。
2.缺席判决
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做出缺席判决。
3.延期审理
下列情形可以延期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的概念;诉讼中止的原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诉讼中止裁定的效力,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在中止诉讼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5.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的原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六)民事裁判
1.民事裁判的概念
2.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的分类;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3.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主要有:适用的事项不同;做出的依据不同;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的内容。
4.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民事决定的效力。
六、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诉讼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方式简便
4.实行独任制审理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6.审结期限较短
审结期限为3个月,而且该期限不得延长。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
2.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四)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
1.起诉与答辩
起诉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被告送达地址的确定;送达时间的确定;简易程序中留置送达的适用。
2.审理前准备
举证期限的特点;对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异议的处理;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开庭审理
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审理与裁判。
4.宣判与送达
宣判方式;裁判文书的制作
七、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1.上诉案件的提起及其条件
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提出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裁判;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必须提交上诉状。
2.上诉的受理
3.上诉的撤回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2.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3.上诉案件的调解
4.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四)第二审程序的裁判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依法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对裁定上诉案件的处理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改变原裁定。
3.驳回起诉的运用
4.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5.上诉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关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关于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问题;关于离婚案件。
八、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司法机关
2.监督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再审的理由是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
4.没有专门的审判程序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3.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1.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
2.抗诉的条件
3.抗诉的程序
4.抗诉的效力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必须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做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3.申请再审的范围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4.申请再审的程序
(五)再审案件的审判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3.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4.再审中的调解
5.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驳回起诉的运用;发回重审。
九、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概述
程序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仅适用于限定的范围;程序的进行简便、迅速;无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之分。
(二)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1.支付令的申请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3.支付令的制作
(三)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支付令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却是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15日不提出书面异议时才产生。
(四)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1.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成立的条件;异议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提出异议的期间为15日,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债务人异议的法律效力。
2.督促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动终结。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 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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