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真题精选及解析8

发表时间:2013/1/9 15:23: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为检测考生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备考中的复习效果,小编特编辑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模拟试题:《经济民商法》练习题,让您基础更牢固,轻松备考!

(2008年单项选择第1题)

1.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进行清算期间,该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1. 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此题考查的是法人清算期间的主体资格问题。以公司为例。我国《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所以公司存续意味着主体资格的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2008年单项选择第9题)

2.下列关于公司种类的划分中,按照公司的信用标准划分的一组是( )。

A.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

B.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D.母公司与子公司

2.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公司的分类。根据相关公司法法理,信用标准在很大意义上讲的是在公司成员之间彼此的人身依附关系,人身信赖关系强的称之为人合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信赖基础弱的称之为资合公司,例如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单项选择第10题)

3.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公司发行公司债权,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B.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C.公司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D.公司董事会成员一律不得兼任经理

3.正确答案:B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所以正确答案是B.依据《公司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而其中人数是没有规定的,所以C是不正确的。

(2008年单项选择第11题)

4.甲公司欲将汽车租赁业务分离出去成立独立的乙公司。关于甲公司分离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将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B.甲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甲公司自做出分立决议之13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D.以公司已分立为由拒绝承担原甲公司债权人的债务

4.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公司分立中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说以公司已分立为由拒绝承担原甲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是不正确的,除非债权人的同意,正确答案是D。

(2008年单项选择第12题)

5.关于某上市公司选任和解任独立董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

B.欲提名独立董事人选的公司股东必须单独或合并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

C.独立董事可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受期限限制

D.公司董事会可以解任经常不参加会议的独立董事

5.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独立董事的相关内容。2001年8月16日施行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中规定:“(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所以A选项中,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是正确的。而B选项中,欲提名独立董事人选的公司股东必须单独或合并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的说法,是错误的。规定指出:“(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所以C选项中,独立董事可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受期限限制的表述是错误的。规定还指出:“(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

(2007年单项选择第8题)

6.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

B.监事会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C.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D.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6.正确答案:C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选项AB错误,《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选项D错误,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编辑推荐: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真题精选及解析汇总一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习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辅导练习题汇总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汇总

更多关注: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  合格标准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短信提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