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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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