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第五节 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法律制定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而且包括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活动。这些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也有废止的情况。
(三)法律制定的阶段
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
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这一阶段从提出的立法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是指围绕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按照立法技术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同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协商、征求意见等,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讨论,准备阶段即告结束。
2.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主要是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3.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后续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
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五)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
(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五)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七)《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的规定
四、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提出法律案
(二)审议法律案
(三)通过法律案
(四)公布法律
第六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作用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理解和说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含义的一种特殊法律活动。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揭示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立法者的意志,统一对某些法律规范的理解,以便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准确地、统一地实施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法律解释的作用
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特别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
第一,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尽管要求全面、明确地制定规范,但是法律规范只能是抽象的、概括的行为规则,即它只能规定一般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不可能也不应该对一切问题都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却是个别的、特殊的问题,即要对各种具体的、千差万别的行为、事件、关系等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要把一般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际,往往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必要的解释。如:车辆。
第二,法律规范是相对稳定、定型的规则,而社会生活却总是在发展变化的。因此,要把相对不变的法律规定适用于不断变化的法律实际,往往也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必要的解释。这样才能保证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精神和规定,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处理,也才能保证法律的稳定性。
第三,法律规范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一般说来,一国的各种法律规范应当是统一的,相互联系、补充的,同时又是相互制约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在各国家机关制定的、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抵触,也会有界限不明或空白之处,这也往往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加以解决。
第四,法律规范是用严格的、专门的法律概念、术语加以表述的,有时会与实际生活用语含义不同,不易为人们理解。而且,由于人们的各自情况不同,如职业、年龄、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往往也会对同一法律规范产生不同的理解。这些都需要用权威的法律解释,来统一人们的认识。如标的、标的物。
第五,法律解释又往往是新法律规范产生的起点。也就是说,在对原有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或补充,甚至重新制定新法律规范时,从已有的相应的法律解释中吸取有益的思想、理论、规则和经验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如两院的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按照解释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1.立法解释。广义的立法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
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二种是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时,对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在我国,行政解释分为两种:一是国务院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一定要注意)对如何具体应用行政规范所作的解释;二是地方人民政府对如何具体应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任意解释,是指公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社会组织或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的解释都是正式解释)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学理解释,是指有关专家、学者在学术研究、法学著作、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二)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逻辑解释
(三)按照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三、我国的法定解释
第七节 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它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从而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二是指所有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从而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得到实现的活动。前者称为法律适用,后者称为法律遵守。
二、法律适用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法律遵守
1.法律遵守的概念和意义
法律遵守简称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在我国,守法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所以,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各政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二)违法的定义、构成条件和分类
违法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广义上的违法是指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的行为,狭义上的违法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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