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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习题讲解6

发表时间:2013/12/27 10:30: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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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27.根据规定,以无权利凭证的记账式国债进行质押的,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主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将债券交付债权人之日

D.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2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29.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经乙同意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小汽车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但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由甲代为占有。1年后,甲无力还债,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抵押权、质权均已设立

B.抵押权、质权均未设立

C.抵押权已设立、质权未设立

D.抵押权未设立、质权已设立

30.王某以支票出质给张某,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王某将支票交付给张某,但在背书时未记载“质押”字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之日起生效

C.质权自王某将支票交付给张某之日起设立

D.张某的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C

解析: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3.A

解析: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C

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该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生效了。

5.B

解析:①中州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造房屋,但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6.A

解析: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A属于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不进行登记的,该物权变动也生效。

7.B

解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8.D

解析: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而受让人则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9.C

解析: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所以C选项错误。

10.A

解析:①乙属于无权占有,不享有所有权。②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转移,丙尚未取得所有权。

11.D

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D选项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12.C

解析: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②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⑧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13.C

解析:①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王某已经丧失了所有权;②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郑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14.B

解析: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占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15.C

解析: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6.B

解析:①选项ABD: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②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17.C

解析: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应当将份额卖给丙。

18.A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已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③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物权),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19.D

解析: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20.A

解析:①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在本题中,小区业主通过受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了所有关系,依法享有地役权,因此有权向乙提出请求。②甲公司在转让全部小区房屋后,对需役地已不具有任何权利,丧失了地役权人的资格,因此,甲公司无权向乙提出请求。

21.C

解析:①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②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2.C

解析: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3.D

解析: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4.C

解析:①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300万元。②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乙银行并不知情),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3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25.B

解析: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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