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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基础练习17

发表时间:2014/4/17 15:18: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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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基础练习

(二)

2009年6月2日,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幢房屋卖与乙,总价款为100万元。双方约定由乙先交付房屋价款15%的定金,在乙完全付清价款后办理过户。乙当日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其后乙的商业竞争对手丙也提出要购买此房屋,甲告知丙自己已经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丙执意要购买并提高价款为l20万元,甲遂又与丙于2009年6月8日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于2009年6月26日办妥了过户手续结清了价款。但是甲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存在的重大质量瑕疵,使得丙的商业使用目的不能实现。2009年9月4 E1,丙以受甲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11月7日,法院判决支持丙之请求。甲依判决返还了丙支付的价款和给丙造成的损失,但尚未办理登记簿的变更。2009年11月12日,丙又将该房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于2009年11月25日办理过户。

75.丙在得知甲乙之问已经在先订立了买卖合同的情形下,与甲订立的买卖合同在法院尚未撤销之前()。

A.无效,因为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在先的债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B.有效,甲并不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而丧失房屋的处分权,与丙的合同仍为有效

C.无效,因为乙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交付了15%的定金

D.效力待定,取决于乙是否同意

76.在法院作出合同撤销的判决,但是尚未更改登记簿时,房屋的所有权属于()。

A.甲,合同自始无效,视为未转移所有权

B.丙,虽然合同无效了但是物权变动并不直接无效

C.甲,依据法院的撤销判决直接取得不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D.乙,因为乙已经交付定金

77.下列关于丁是否可以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可以,丁构成“善意取得”

B.不可以,房屋已经不是丙的所有物,丙无权处分

C.可以,不论丁是否为善意,已经办理了过户即为权利人

D.不可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应由乙决定是否要求甲履行

78.丙于()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于()失去此房屋的所有权。

A.2009年6月8日2009年11月12日

B.2009年6月26日2009年ll月25日

C.2009年6月26日2009年11月22日

D.2009年6月8日2009年11月12日

答案:75.B

解析:丙在得知甲乙之间已经在先订立了买卖合同的情形下,与甲订立的买卖合同在法院尚未撤销之前有效,甲并不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而丧失房屋的处分权,与丙的合同仍为有效。

76.B

解析:在法院作出合同撤销的判决,但是尚未更改登记簿时,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丙,虽然合同无效了但是物权变动并不直接无效。

77.A

解析:丁可以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丁构成“善意取得”。

78.B

解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以登记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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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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